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23115544 23115546 传真:63367121
申办对象资格
一、旅游出境广告中旅游目的地只能是经我国政府公布的国家和地区。
二、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可以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团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可以自己名义发布广告。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代理组团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广告必须注明被代理的国际旅行社的名称。
五、出境旅游广告内容不得做虚假宣传,所推销的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六、发布出境旅游广告的旅行社应当有广告制作发布规章制度。
七、出境旅游广告是指在新闻媒体、网络或者用其他方式在公共场所发布的出境旅游经营信息。
申办程序
本市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需发布出境旅游经营广告的,应当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递交广告内容和样式。市旅游委在收到申请者材料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后同意发布的,应当在广告文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审核后不同意发布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持市旅游委的同意发布的文件,在60日内,按照签署的范围,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络或者用其他方式在公共场所发布出境旅游经营广告。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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