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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种类
(1)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停业整顿;
(6)吊销《经营许可证》;
(7)暂扣导游证;
(8)吊销导游证。

处罚程序
(1)简易处罚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限期改正、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处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依法进行当场处罚之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辨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导游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