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构
1、市旅游委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旅游委为赔偿义务机构;
2、市旅游委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构;
3、市旅游委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旅游委为赔偿义务机构;
4、市旅游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旅游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共同赔偿义务机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法制机构(法规处)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15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23115512
23115515 传真:23115494
赔偿受理的范围
1、市旅游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市旅游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赔偿的义务;
(4)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国家的规定获得赔偿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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