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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诉讼受理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及邮编

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  邮 编 200003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