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受理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及邮编 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 邮 编 200003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