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受理机构
1、对市旅游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旅游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旅游委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市旅游委申请行政复议;
3、对市旅游委委托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旅游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旅游委申请行政复议;
5、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国家旅游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电话 010-65201624 邮 编 100740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电话 23111111 邮编 200003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法制机构(法规处)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15室
邮 编:200003 电话:23115512 23115515 传真:23115494
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查;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有权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
(3)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时间内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受理和决定;
(4)申请人有权要求提出行政赔偿;
(5)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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