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1.上海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星评委)
2.上海市各区、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简称:区、县星评机构)
联系地址及电话
1.市星评委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编20003
电话:23115542 23115549 传真:63367121
2.本市各区、县星评机构一览表
|
评
定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
浦东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
浦东世纪大道2001号4---213 |
28282678 |
68541318 |
200135 |
|
徐汇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桂林路128号-1 |
64830916
64365456 |
64365222 |
200233 |
|
长宁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长宁路599号830室 |
22050882 |
22050887 |
200050 |
|
普陀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004室 |
52817608 |
52564588-7030 |
200333 |
|
闸北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大统路480号1607室 |
63805390-6607 |
63179384 |
200070 |
|
虹口区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饭店星级评审领导小组 |
飞虹路518号1306室 |
25658311 |
25658316 |
200086 |
|
杨浦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鞍山路5号23A1 |
65014566 |
65630678 |
200092 |
|
黄浦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
山东路1号西827室 |
63735389 |
63733405 |
200001 |
|
卢湾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重庆南路100号8楼811室 |
63310493 |
63310496 |
200020 |
|
静安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陕西北路1058号408室 |
62278998 |
62278958 |
200040 |
|
评
定
机
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
宝山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泰和路245号 |
56165854
56565785 |
56565785 |
200940 |
|
闵行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沪闵路6558号509室 |
64133461 |
64133461 |
201100 |
|
嘉定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嘉定博乐南路111号A239 |
69989529 |
69989529 |
201800 |
|
金山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小组 |
金山石化金一东路1号南楼711室 |
57955125 |
57955125 |
200540 |
|
南汇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惠南镇为民路3号 |
58020045 |
58011271 |
201300 |
|
奉贤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南桥解放东路123号 |
67186381 |
67182217 |
201400 |
|
松江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佘山度假区林荫新路18号 |
57651679 |
57651507 |
201602 |
|
青浦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
69720012 |
69720010 |
201700 |
|
崇明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
崇明县新崇中路388号4楼 |
59622933 |
39612252 |
202150 |
办理时限
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星级申请报告后,核实申报材料,并在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申报单位资格
1.本市正式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饭店,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2.开业一年后的饭店可申请评定星级,有效期五年。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申请评定预备星级,有期一年。
申报材料
1.《评定星级的申请》、《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员工手册》、《饭店管理制度》、《饭店法人代表简历》、《饭店总经理简历》。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许可证及出具的验收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报及评定程序
1.
申报评定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向市星评委提出申请,申领填报《饭店星级申请报告》;申报评定一、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向所在区、县的星评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填报《饭店星级请报告》。
2.
申报星级的单位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交星级申报材料。
3.
接到申报材料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在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4.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及附录A、附录B、附录C及附录D自评打分,待确定本单位基本能达到所报星级标准后,以书面形式报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一个月内就评定事宜与申报单位进行商议,约定时间派检查员持介绍信及检查证,依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标准,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评定检查。
5.对未能达标的单位,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提出整改要求,申报单位应在一年(或六个月内
注:建议由委领导商定)完成整改,并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交整改和要求再次检查的报告。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收到该报告后,在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且未能提交要求再次检查的报告,前期评定检查视为无效。如需再次评定,须重新申报。
6.检查员提交对申报单位的评定检查结果材料,报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审。
7.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接到评定检查报告后,在一个月内根据检查员提交的评定检查结果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8.市星评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给予申请评定四星级饭店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向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推荐对初审通过的五星级饭店进行评审。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申请单位,市星评委不予批复或推荐。
9.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接到推荐报告后,委派检查员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评审,对于评审通过的单位,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给予申请五星级饭店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申请单位,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不予批复。
10.区、县星评机构对评审通过的单位给予申请评定一、二星级饭店的批复,
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向市星评委推荐对初审通过的三星级饭店进行评审。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区、县星评机构不予批复或推荐。
11.市星评委接到区、县星评机构推荐报告后,委派检查员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评审,对于评审通过的单位,市星评委给予申请三星级饭店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终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市星评委不予批复。
12.申报单位持批复及市星评委的介绍信向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领取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证书。
13.预备星级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其申报评定的工作程序与申报评定星级相同。
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及附录A、附录B、附录C及附录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