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旅培2005  36

 

 

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培训、考试缴费

和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培训、考试收费管理的规定,参照本市培训、考试机构的做法,结合旅游行业培训、考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培训、考试缴费和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凡经审核具备入学或考试资格的学员或考生,均应按培训、考试项目所规定并公示的收费标准,由学员或考生慎重考虑后自愿报名并缴费。

二、凡已缴费的学员或考生,一般不给予办理退费手续;如遇国家或本市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培训、考试主办单位原因延期举行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将则视情况予以特殊处理。

三、凡已报名参加培训并缴纳学费的学员,在开学前一周(7天)以上申请退费,在扣除报名费和学费总额15%手续费后予以退费;开学前一周(含7天)内申请退费,则再增加扣除学费总额15%(即合计30%)手续费后予以退费;开学当天及其以后,则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四、凡报名参加考试并已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均不得办理退费手续。

五、凡报名参加培训或考试的学员(考生)已购买的相关教材均不得办理退书手续。

六、凡办理退费手续的学员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效证明,并携带所有的原始发票(收据)凭证(缺少任何联发票均不办理退费;根据上海市税务局规定:有奖发票一经刮奖,不得办理退费),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七、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承担的所有培训、考试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并从200561日起执行。

 

 

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

200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