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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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甲饭店担任厨师工作,乙饭店想让我“跳槽”过去,承诺的待遇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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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 |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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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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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宾馆招聘了一名年轻人,聘用其为技术人员。应聘时,他持有本科文凭。双方订了2年的合同。工作期间,他的表现还不错。但3个月后,我们发现他的文凭是假的,他目前的真实学历是中专水平。单位经过考虑后认为,虽然他目前的工作能力是可以的,但不符合招聘时大专以上的要求,且造假行为是很不良好的行为,会对其他员工有负面影响。所以单位最终决定和他解除合同。但这个员工提出要求单位支付提前解约的补偿金。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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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 |
这名年轻人的作法是构成欺诈行为的。因为他为了获得招聘机会,故意虚构了事实,使你单位产生了错误认识,最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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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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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企业要求所有员工都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书。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违约金。企业的这种作法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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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 |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与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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