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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23111111转 传真:63367101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区、县旅游规划;协同制定旅游跨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跟踪境内外旅游产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旅游产业发展的导向性建议;研究制定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新兴旅游业态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资讯等各类旅游企业及旅游办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旅游线路和旅游集散站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旅游签证通知。

  五、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国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并确定年度宣传专题,重点推介本市大型旅游活动和旅游线路;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节庆活动;参与组织协调本市会议、展览等有关大型活动;指导本市旅游企业及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六、组织实施涉及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指导实施。

  七、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负责假日旅游预报和旅游警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

  八、组织对本市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和开发指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旅游专项资金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导、检查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十、指导旅游行业人才开发、交流和管理;负责制定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工作。

  十一、对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