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协会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TTA                 (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旅游开发、饭店、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教育、旅游团队接待单位、水上旅游和旅游信息等企事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上海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市社会服务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上海旅游业的发展;

(二)根据会员需要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信息交流,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参与制订修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旅游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参与行业资质认证;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关系,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六)参与政府有关本行业改革、发展及旅游市场发展态势的课题调研和成果推广活动,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旅游业政策的意见和立法的建议;

(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检查和评比、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旅游业务交流和合作;

(九)搜集、发布国内外旅游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编制行业信息资料;

(十)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转移的工作,接受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培训,资质认证,业务咨询,信息服务,质量评估,行业评比,会展招商,旅游推介,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定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 “自主办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可给予业内批评、警告、除名等惩戒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检查、督促本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审议通过需要提交理事会决定的文件、材料;

(五)研究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家机关任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向各分会推荐分会会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更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

(一)本会下设分会,分会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和章程范围内根据各分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二)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三)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各分会根据本会会长的推荐意见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四)各分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所在分会会长聘免;

(五)各分会可聘用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服务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分会的经费,由本会分别按各分会会员单位上缴会费的75%拨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社会服务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4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