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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工作条例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经第二届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分会系上海市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的专业性组织,受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地方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以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为会员及消费者服务,为上海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本分会的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本分会的职责和任务:

1、协助协会对旅游团队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协助协会搞好市场调研,开展行业统计。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根据旅游团队

接待的规范与标准,负责对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资质的审核工作。

4、在会员单位间倡导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加强会员单位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和行

业自律的建设。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约、行规,达不到服务规范与质量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与利益受损的会员,本分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5、开展对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咨询及人员培训;组织对境内外旅游团队购

物、餐饮、休闲娱乐市场的考察;开展对旅游团队接待服务的评比活动。

6、经协会授权,与国内外同行开展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和合作。

7、通过上海旅游网,协会的网站、会刊等媒体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

8、受理会员单位的举报,协调会员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加强会员的团结,维护会员的合

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的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的关系。

9、承办协会委托本分会办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听取、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分会采用理事制,凡入会的会员单位均为分会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任期、职权按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条: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检查、督促分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3、审议通过有关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文件材料;

4、研究决定分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领导分会秘书处工作;

6、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7、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本分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人选由分会会长提名,

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 会员单位及条件

第十二条:入会条件:

1、凡持有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旅游团队接待业务的企业,拥护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符合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条件,均可申请加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2、人员、服务人员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定期培训制度,领导班子和管理机

构健全;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商店、娱乐、健身、美容美发、影视、展览等场所的营业面积(一处)不小于500平方米;餐厅营业面积(一处,不含厨房)不小于1000平方米;]和足够的停车场地;营业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装饰装修美观、整洁、舒适,便于宾客正常活动;设有计算机结帐、外币兑换、信用卡服务等项目,设有设施较好的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周围环境美观整洁;

4、销售的产品品种丰富,具有特色,陈列美观,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及违禁产品(含

服务);提供的菜肴美味可口,且具特色,严格保证食品卫生;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健康、高雅,符合国情;

5、从业人员要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有一定数量的能熟练应用外语服

务的人员;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和中外文产品及服务介绍;

6、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因降低服务标准,以次充好,违法经营,违反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游客人身伤害事故或损害旅游行业形象的,由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通知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1、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2、听取和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有建议权、监督权;

5、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的义务

1、执行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觉履行《诚信公约》,维护上海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分会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分会的活动经费来源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1、入会费:人民币1000

2、会费:人民币1500/

    因各种原因对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应由单位向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适当减免。

    3、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分会缴纳当年会费,如拖欠会费逾期一年的会员单位视作自动退会。

第五章  第六章   

第十七条:经批准同意入会的会员单位,可以享有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待旅游团队推荐单位分会标识的使用权。凡退会、或原接待单位歇业等原因,原标识的使用权结束,标识牌收回。迁址后需继续使用标识牌的,须对新址按第十三条进行审核。标识牌不得仿制、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交易。

第十八条: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分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