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团结,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国内旅行社企业搞好自身改革,为上海的国内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分会的任务
1、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接受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参与对国内旅行社的行业管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内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4、政府推动、分会牵头,为旅行社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更好为旅行社服务;
5、协助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进行资质评估准备工作;
6、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进企业体制改革,参与市场化运作;
7、开展国内旅行社业务的指导、咨询,组织考察及线路开发活动;
8、搭建信息平台,组织出版《上海国内旅游简讯》;
9、开展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活动;
10、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企业经营、人员流动、导游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凡经上海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国内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承认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加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在本分会办理入会手续并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即成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也作为本分会的理事单位。
第六条: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作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理事,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派总经理担任分会理事时应办理理事登记手续。撤免替补时亦同。理事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报本分会,由新任者替补。
第七条:理事的权利
1、由本分会牵头参加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2、听取和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5、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理事单位之间或理事单位与旅游者之间产生分歧和争议时,可提请本分会从中调解。
第八条: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市政府的法律、法令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
2、自觉履行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决议,自觉执行本分会工作条例和决议,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法与各项规章制度;
3、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诚信经营,抵制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上海国内旅行社行业的声誉;
4、维护和发展理事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恪守信誉;
5、按时按量交纳会费。
第九条:分会采用理事制,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50名左右,任期4年;
本分会常务理事应模范的履行义务,参加各项会议,缴纳会费,为搞好协会工作恪尽己责。
第十条:分会理事会职责
1、听取、审议和批准分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工作和任务;
3、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分会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方始有效。
第十一条:分会常务理事会职权
1、召集分会理事会;
2、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
3、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
4、分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行使分会理事会权利。
第十二条:本分会设秘书处
1、分会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分会会长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2、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分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十四条:本分会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统一管理,负责协助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及协助办理行业管理中具体事宜的代收、代付。
第十五条:本分会应在每年年终召开分会常务理事扩大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本分会经费来源于会员单位的会费、国内旅行社加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入会费、政府购买、委托服务及其他收入。
1、
入会费500元;
2、会员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分两次(6月、12月)缴纳会费:
上年度营业额
每半年缴纳会费
5000万元以上
1600
元
1000万—5000万元
1200元
500万—1000万元
1000元
300万—500万元
600
元
300万元以内
300
元
第十七条:本工作条例经分会全体理事通过后实行,并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分会常务理事会,修订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蒲汇塘路101号311室,电话:64644393,64648473,传真:6487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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